以下是,一段引言,


《法律與文學》(波斯納著)



法官在思考案件時可能會有一個明確的結論,不過在寫判決證明這個結論時

卻發現根本站不住腳。我們並非完全用文字思考,當然也不完全是用句子和

段落思考。我們思考問題的時候,說不出口或甚至意識不到的感情和印象,

可能把腦海中的殘篇斷句重重包圍。這種無法用語言表達的思想可能很有見

地。但也可能模糊不清,所以當我們試圖把思想組織成句子和段落的時候,

可能發現我們原本很有信心的結論其實是錯的;「無法形諸文字。」語言不

只是一種溝通的媒介;也是思考的輔助,為了充分運用所有語言的手段來處

裡一個問題,往往必須「在紙上思考」。寫作也促使作者以某種超然的態度

來看自己的作品:在複閱自己所寫的文章時,作者可能想讀者會有何反應。

我們甚至可能要依靠寫作來表達深層的直覺。許多寫作者都有這個經驗,在

動筆之前,對自己要寫什麼只有大致的概念。寫作可以把潛意識的想法和手

上的筆聯繫起來。法官如果不動筆,潛意識和手上的筆就連不起來。詩人所

寫的東西比知道的東西更精彩,法官亦然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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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..我覺得寫的很有道理...
...接收問題的時候腦袋懂不代表真的懂...
...只是一時之間沒有問題而已...
...說不出來的疑問才是最大癥結點...
...唯有完全吞噬了以後...
...可以再度吐出來的...
...且具有說服他人接受的時候...
...才是真正吸收內化成為自己的東西...
...我的申論題要加油了...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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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viko13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